看营业收入审计,除了要看主营业务收入的账面,还有看及经营性应收往来科目的真实性,完整性比如银行存款,现金(这是收回的,剔除筹资活动投资活动部分),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等。还有看存货的变动情况。
如果要虚增收入,可以,但借方也要虚增金额的数字,这样报表才能平衡。
以上文为例:2016年:借: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56亿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7亿
如果要虚构收入只有一个办法虚增应收票据(这个要客户配合才行,巨额造假有难度),最方便是虚增应收账款,审计可以通过函证形式来判断其真实性,还有虚曾收入还有虚增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发出与否有出库单(这个属于自制凭证,容易造假),但是运费清单(汽车运输,或火车运输这些单据属于往来票据,不容易造假)。也就是说造假,会留下蛛丝马迹..隐藏不到的,
要看发行价格,发行后做什么。一般增发价低于股价
若是注入资产的也就是按资产认购定向增发的股份,按照《实施细则》办理非公开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其它情况: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增发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后又出了个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 《细则》重点对定向增发的定价机制做出明确细化。对于定价基准日,规定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日期中选取,股票均价的计算应为充分考虑成交额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权均价。同时,《细则》对以重大资产重组、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发行和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机制。
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可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阶段事先确定发行价格,允许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自行确定发行对象的具体名单、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数量,体现了公司自决的市场化原则。同时要求,此类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以上。
对于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即发行对象为财务型投资者,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必须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经过有效的市场竞价产生。